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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02 来源:

    代码:603126    简称:尊龙凯时   公告编号:临2019-003

     

    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院”)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工建”)合同纠纷案在审理中;武汉院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一冶”)合同纠纷案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

    1)武汉院与湖北工建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工程款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973.84万元,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产生的案件诉讼费。

    2)武汉院与中国一冶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工程款人民币30042161.63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7782977.5元,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产生的案件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形成审理结果,暂时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案情及进展情况

    (一)武汉院与湖北工建合同纠纷案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胡丹

    2、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A12栋

    法定代表人:姚元君 

    3、诉讼机构所在地:武汉

    4、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09年9月22日,武汉院作为发包方,湖北工建作为承包方,就利比亚密苏拉塔2×3000t/d水泥生产线土建工程签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2009lby01),由湖北工建为武汉院在利比亚密苏拉塔承建水泥生产线土建工程,工期为15个月,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金额为1.55亿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双方正常履行合同义务。2011年2月,因项目所在地利比亚国内发生战争,项目被迫中止,湖北工建多次向武汉院商讨工程款项支付事宜,并以武汉院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各项损失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5、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973.84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6、案件进展情况

    收到法院传票后,武汉院聘请了代理律师积极做好应诉准备。 案件已于2019年1月23日开庭审理,双方进行了质证,截止本公告日尚未形成审理结果。

    (二)武汉院与中国一冶合同纠纷案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大道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

    2、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A12栋

    法定代表人:姚元君 

    3、诉讼机构所在地:武汉

    4、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09年11月3日,武汉院作为发包方,中国一冶作为承包方,双方就利比亚密苏拉塔4×3000t/d水泥生产线一期土建工程签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2009lby02),由中国一冶为武汉院在利比亚密苏拉塔承建水泥生产线土建工程,工期为13个月,采用综合固定单价计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确认价款。合同签订后,双方正常履行合同义务。2011年2月,因项目所在地利比亚国内发生战争,项目被迫中止。2015年4月28日,武汉院与中国一冶依据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对工程量进行了核算,但核算结果未得到利比亚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审核和确认。中国一冶以武汉院未支付相应工程款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5、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042161.63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7782977.5元;

    3)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6、案件进展情况

    中国一冶于2018年12月13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请求法院查封武汉院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8056065.13元。2019年1月3日,武汉院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鄂01民初4799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冻结被告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56065.13元。如存款不足,继续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目前,法院已经根据上述裁定执行,截至本公告日,武汉院被查封冻结款项为人民币36462295.14元。

    案件将于2019年4月10日开庭审理,目前,武汉院聘请了代理律师积极做好应诉准备。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公司已公告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合并口径1-9月份营业收收入为人民币1,291,063,808.21元(未经审计),净利润为人民币91,854,995.50元(未经审计)。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形成审理结果,暂时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武汉院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均正常。

    三、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督促武汉院全力做好诉讼准备工作,积极应诉,同时将通过有关途径与原告进行有效沟通、协商。

    3、该项目因利比亚国内发生战争导致合同中止,期间武汉院积极参与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有关机构组织的中国在利比亚承包项目企业协调专题会议,就海外资产保全、项目复建等相关事宜进行协调,并与业主、利比亚驻华使馆保持联系。

    4、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及上海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8)鄂01民初3822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018)鄂01民初4799号)资料,包括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

    2、利比亚密苏拉塔2×3000t/d水泥生产线土建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2009lby01);利比亚密苏拉塔4×3000t/d水泥生产线一期土建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2009lby02);

    3、民事裁定书((2018)鄂01民初4799号)。

    特此公告。

     

     

    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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